(2015)建民初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珍诉被告张某林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珍,张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1152号原告孙某珍,男。委托代理人孙某清,男。被告张某林,男。本院受理原告孙某珍诉被告张某林健康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孙某珍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学富审 判 员 程伟利人民陪审员 沈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才湛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