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9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李静与刘贵生、王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刘贵生,王小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9民初509号原告李静,务农。被告刘贵生,个体户。被告王小花,成年。系被告刘贵生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静诉被告刘贵生、王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静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小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静撤回对被告王小花的起诉。审 判 长 欧阳爱珠审 判 员 李 文 娟人民陪审员 欧 阳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廖 玲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