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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9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李静与刘贵生、王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刘贵生,王小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9民初509号原告李静,务农。被告刘贵生,个体户。被告王小花,成年。系被告刘贵生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静诉被告刘贵生、王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静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小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静撤回对被告王小花的起诉。审 判 长 欧阳爱珠审 判 员 李 文 娟人民陪审员 欧 阳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廖 玲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