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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504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川05**民初139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生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燕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