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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胡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刑初46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因本案于2016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公诉机关以渝沙检刑诉(2016)501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2月27日晚,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渝AHU***的的小型轿车,行驶至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某路公交车站附近时,被设卡民警当场拦获。经抽血检验,胡某某驾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2.4毫克/100毫升。胡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胡某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唐 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婧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