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3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万某诉被告亢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3191号原告万某。被告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与被告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回对被告亢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万某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车小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尧小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