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6执3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吕卫军与鄄城旭帝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卫军,鄄城旭帝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6执357-1号申请执行人吕卫军,男,汉族,居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鄄城旭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县。法定代表人韩跃进,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鄄城旭帝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鄄城支行有存款(帐号:160xxxxx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鄄城旭帝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鄄城支行的存款70000元(帐号:160xxxxxx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浩审判员 于颂峰审判员 樊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春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