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81执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邱龙平与吴象发、赵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龙平,吴象发,赵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81执保32号申请人邱龙平,男,1985年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被申请人吴象发,男,1983年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被申请人赵静,男,1985年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邱龙平与被申请人吴象发、赵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邱龙平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为了顺利审结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吴象发、赵静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30000元;二、在冻结银行存款不足的部分,查封、扣押、扣留价值相应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代理审判员 聂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车育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