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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81执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邱龙平与吴象发、赵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龙平,吴象发,赵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81执保32号申请人邱龙平,男,1985年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被申请人吴象发,男,1983年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被申请人赵静,男,1985年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邱龙平与被申请人吴象发、赵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邱龙平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为了顺利审结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吴象发、赵静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30000元;二、在冻结银行存款不足的部分,查封、扣押、扣留价值相应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代理审判员 聂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车育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