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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前执字第8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许柱与罗怀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柱,罗怀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前执字第882-1号申请执行人许柱,男,汉族。被执行人罗怀银,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前民初字第63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罗怀名下的位于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珠和东街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罗怀银名下的位于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珠和东街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伊拉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永 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