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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耿小霞与赵文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1023号原告耿某,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赵某,庆阳市西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耿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申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退付原告耿某150元。审判员  刘志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