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耿小霞与赵文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1023号原告耿某,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赵某,庆阳市西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耿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申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退付原告耿某150元。审判员 刘志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