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1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刘全民与李龙飞、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全民,李龙飞,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初字第01325号原告刘全民,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崔凤丽,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龙飞,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邓俊英,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范雪芬,该公司员工。原告刘全民诉被告李龙飞、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全民委托代理人崔凤丽,被告李龙飞委托代理人刘立中,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范雪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6月16日20时30分许,李龙飞驾驶豫P×××××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淮阳县龙都大道苏花园路段时,与由西向东的步行人原告刘全民发生相撞,致使原告刘全民受伤住院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淮阳县公安交警大队淮公交认字(2015)第064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龙飞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全民无责任。经查豫P×××××小型轿车在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购买的有交强险。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施救费、车辆损失费、评估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62252.99元。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被告李龙飞辩称:事故是事实,我方车辆购买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我方为原告垫付医疗费22900元。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辩称:我方愿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原告的合理损失,原告方请求过高,我方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6日20时30分许,李龙飞驾驶豫P×××××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淮阳县龙都大道苏花园路段时,与由西向东的步行人原告刘全民发生相撞,致使原告刘全民受伤住院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淮阳县公安交警大队淮公交认字(2015)第064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龙飞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全民无责任。原告刘全民受伤后当天入住淮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5年8月29日办理出院手续,期间支出医疗费用39126.57元。病历长期医嘱记录单及每日清单显示,从2015年8月5日至2015年8月9日计24天的记录仅显示五次红外线治疗,未有其他治疗措施。刘全民在淮阳县人民医院从入院到出院74天,支出床位费1332元(每天18元),护理费740元(每天10元)。2015年11月14日周口陈州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周陈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9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刘全民损伤的伤残程度为10级,后续治疗费约需5000-6000元,支出鉴定费。被告李龙飞为原告垫付医疗费22900元。豫P×××××小型轿车登记车主为被告李龙飞,该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购买的有交强险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刘全民于1967年9月13日出生,户籍为城镇居民。2015年12月28日,淮阳县二仙楼饭店出具证明从2015年6月16日工资停发,并提供2015年3-5月份的三份工资表,工资表显示刘全民月工资均为7000元。刘全民的父亲刘某,1933年10月28日出生;其母季某,1939年2月12日出生,二人均为城镇居民,生育四个子女。河南省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391.45元,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为28472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5726.12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刘全民提供的淮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住院证、出院证、医疗费收据、外购药证明,医疗费清单,伤残鉴定书,鉴定费票据,淮阳县二仙楼饭店营业执照、证明、工资表,交通费票据;被告李龙飞提交的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保单、垫付医疗费收据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淮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关于本次事故,李龙飞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全民无责任的认定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豫P×××××小型轿车的所有权人及驾驶员均为李龙飞,该事故的责任由被告李龙飞承担。豫P×××××小型轿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购买的有交强险,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全民损失。原告刘全民提交病历所显示的2015年8月5月至2015年8月29月期间仅有红外线治疗,此期间的不能认定为住院天数,刘全民的住院天数应当为50天,对多出的24天所产生的床位费、护理费应自己承担,床位费每天为18元,多出的费用24天即432元,护理费每天为10元,多出的费用24天即240元;对原告住院所支付的其他费用及外购药所支出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其它的赔偿费用应当按照50天计算。原告刘全民请求的误工费,其提交的淮阳县二仙楼饭店的证明及工资单,故其请求的误工费,应以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刘全民请求护理费,参照河南省2015年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住院期间一人的护理费。刘全民请求的伤残赔偿金,应参照河南省2015年城镇居民收入计算。刘全民请求的精神抚慰金,本院酌定5000元。刘全民请求的交通费,鉴于实际必然发生,本院酌定1000元。经本院核查,刘全民的各项损失具体计算为:1、医疗费38014.57元(39126.57元-床位费、护理费672元)。2、误工费34300元(7000元÷30天×147天)。3、护理费3900.27元(住院期间:28472元÷365天×50天×1人)。4、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30元×50天)。5、营养费1000元(20元×50天)。6、伤残赔偿金52723.16元(24391.45元×20年×10%+被抚养人生活费:父15762.12元×5年×10%÷4人+母15762.12元×5年×10%÷4人)。7、精神抚慰金5000元。8、鉴定费1300元。9、后续治疗费酌定为5000元。10、交通费1000元。上述10项合计143738元。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刘全民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34300元、护理费3900.27元、伤残赔偿金52723.16、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106923.43元。下余医疗费28062.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元、营养费720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鉴定费1300元,合计36814.57元,由被告李龙飞承担。扣减被告李龙飞已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22900元,再赔偿原告刘全民损失11962.57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全民各项损失106923.4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李龙飞再赔偿原告刘全民损失11962.5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刘全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45元,财产保全费500元,合计4045元,由被告李龙飞承担3661元,原告承担38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谷卫学审 判 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汤培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靳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