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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3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3民初370号原告王某。被告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8日以其与被告已经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富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