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22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黄忠利与河北文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忠利,河北文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378号原告黄忠利,男,1970年5月4日生,汉族,市民,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安伟华,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文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昌黎县星耀商业广场(3-4)-3号。法定代表人朱润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欣荣,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忠利与被告河北文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忠利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忠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7元,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顺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