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1030号原告:张某某,女,住所地桦甸市。被告:董某某,男,住所地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余款依法退还原告。审判员 魏清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