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30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王东凯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王东凯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3092号之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陈立新,行长。委托代理人:何乃枢、余建齐。被告:王东凯,男,住安徽省阜南县,公民身份号码×××5713。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王东凯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双方已协商一致,被告王东凯已还清所欠款项且已支付诉讼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为63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审 判 长 蔡 伟审 判 员 李静敏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燕旋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