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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3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梁东汉与梁绮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东汉,梁绮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粤0403民初178号原告梁东汉,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91X,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委托代理人黄素红,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绮红,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725,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原告梁东汉诉被告梁绮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多年,2004年3月23日,被告因生意周转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28000元。为了帮助被告贷款,原告同意以原告名下的房产作为贷款抵押物。后因被告没有偿还贷款及利息,原告为了保护自己的房产免遭银行拍卖,就委托父亲于2005年12月27日向农村信用合作社支付款项32565.77元,用以偿还被告的贷款及利息。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以上述款项,被告就此书写了借据并承诺半年内还清。但被告至今未还,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2565.77元,从2007年6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逾期利息给原告,暂计至起诉之日,逾期利息为16670.11元,合计49226.8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确认被告梁绮红欠原告梁东汉借款本金32565.77元、利息4000元(合计36565.77元),被告梁绮红于签收本案调解书之日支付现金15000元,余款从2016年6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1000元至原告梁东汉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行:珠海农商银行户名:梁东汉账号:62xxx511),直至全额清偿之日止;二、若被告梁绮红逾期支付任一期款项,则原告梁东汉可就欠款余额全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梁绮红按欠款余额全额自逾期支付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逾期利息给原告梁东汉;三、本案受理费1030.67元,减半收取515.34元,由被告梁绮红负担,被告梁绮红于2016年4月20日支付至原告梁东汉上述指定的银行账户。原告梁东汉已实际预交受理费1030.67元,由原告梁东汉自行向法院申请退回受理费515.33元给原告梁东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何颖坚代理审判员  梁昆鹏人民陪审员  方绮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悦媚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