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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白春江与罗群民间借贷终结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春江,罗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795号申请执行人白春江,男,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秀水名苑**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罗群,男,身份证号×××,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建安四道街***楼**号。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恢执字第795号白春江与罗群民间借贷一案,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646号民事调解书。经本院强制执行,执行到全部执行款600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经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6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国庆审 判 员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卢 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舒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