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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1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张军与温则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温则培,李建华,范桂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21民初425号原告张军,男,汉族,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佛冈县,身份证号码:×××0238。被告温则培,男,汉族,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佛冈县,身份证号码:×××1512。委托代理人黄利莹,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建华,男,汉族,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东莞市,身份证号码:×××6938。第三人范桂勇,男,汉族,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佛冈县,身份证号码:×××021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诉被告温则培、第三人李建华及范桂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同年4月6日向原告张军送达民事裁定书和预交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但其至今仍未补交又未申请减、缓、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军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军负担。审 判 长  胡海英审 判 员  李汝能人民陪审员  钟南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黎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