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724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原告祝师玉与被告李德元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师玉,李德元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4民初186号原告祝师玉,男,汉族,农民。被告李德元,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师玉与被告李德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祝师玉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德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祝师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祝师玉撤回对李德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10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祝师玉负担。审判员  谢照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田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