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3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述才与朱世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述才,朱世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3民初733号原告李述才,男。委托代理人张明才,湖北光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朱世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述才诉被告朱世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李述才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述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述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李述才负担。审判员 薛友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应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