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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3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述才与朱世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述才,朱世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3民初733号原告李述才,男。委托代理人张明才,湖北光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朱世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述才诉被告朱世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李述才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述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述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李述才负担。审判员  薛友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应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