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民终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陈绍华、陈木海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庄才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陈绍华,陈木海,陈惜卿,陈某甲,陈某乙,庄才华,广东金兴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民终7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黄河路旧车交易中心西侧18、19层(汕头市红领巾路55号)。代表人:苏大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贵滨,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绍华,女,198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木海,男,1955年3月4日出生,��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惜卿,女,195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甲,男,201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婴儿,住福建省诏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乙,女,201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儿童,住福建省诏安县。上述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胡海波,福建海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庄才华,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委托代理人:沈俊贤,男,195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审被告广东金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路北侧华新城仓库B、D座。法定代表人蔡健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俊贤,男,195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建省诏安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2015)诏民初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以和被上诉人陈绍华、陈某乙、陈某甲、陈木海、陈惜卿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09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负担。���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于伦审判员 陈春生审判员 陈育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延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