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507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农民。被告张某乙,女,汉族,农民。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依法受理,诉讼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麻建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冲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