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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507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农民。被告张某乙,女,汉族,农民。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依法受理,诉讼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麻建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冲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