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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门村支行与荆海洲、马园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门村支行,荆海洲,马园园,苏新章,杨光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50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门村支行,住所地平度市门村驻地。负责人马磊,支行行长。被申请执行人荆海洲,农民。被申请执行人马园园,农民,被申请执行人苏新章,农民,被申请执行人杨光善,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门村支行与被执行人荆海洲、马园园、杨光善、苏新章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合乎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平商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诚审判员 刘启生审判员 陈传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