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6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郝某某诉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944号原告郝某某,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贾某某,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审判员 乌宁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乌日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