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张金华与胡金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华,胡金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242号申请执行人张金华,男,汉族,1976年9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安乡县。被执行人胡金安,男,汉族,1966年6月27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申请执行人张金华与被执行人胡金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0267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胡金安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金安银行存款214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浩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