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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0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六安长城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六安市鸿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长城钢结构有限公司,六安市鸿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826号申请人:六安长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海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六安市鸿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功法,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六安长城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安市鸿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13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时间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对被执行人六安市鸿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经济开发区工业房地产进行价格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六安市鸿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经济开发区工业房地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恩滔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傅绪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