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执6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杨熊与刘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合同普通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x,刘x,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6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x,住重庆市长寿区双龙镇龙兴街。被执行人刘x,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光大花园。被执行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代表人尤xx。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60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0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申请执行人3285.70元,被执行人刘x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申请执行人5550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1400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刘x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无房产,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冻结了其持有的深圳市xx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股权(暂不宜处分,冻结期限为三年,至2019年3月8日止),于2015年5月15日查封了其名下的粤B×××××汽车[查封期限为两年,至2017年5月14日止,以本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603号《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为准];被执行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交来全部执行款3419.12元,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建军执行员 赵 静执行员 张伟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