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丰民初字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明根诉被告湖南亿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根,湖南亿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丰民初字00247号原告王明根,男,1970年2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汪绍文,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湖南亿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县平江镇北街66号。法定代表人欧阳维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根诉被告湖南亿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根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告王明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曹昌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