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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吴井民与被告李宝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井民,李宝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3民初105号原告吴井民,男,60岁,汉族,农民。被告李宝珠,男,53岁,汉族,农民。原告吴井民与被告李宝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6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井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宝珠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需要支付工人工资,于2013年6月23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当时约定两个月偿还,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0000元。被告李宝珠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3日,被告李宝珠以支付工人工资款为由向原告吴井民借款3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有原告提交的借据在卷佐证,被告作为借款人理应积极偿还原告��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宝珠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吴井民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50元,由被告李宝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玉田代理审判员  曹艳玲人民陪审员  张晓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睿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