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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赵上顺、宋金珍与张家阔、张广涛欠大麦款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上顺,宋金珍,张家阔,张广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391号申请执行人:赵上顺,男,1964年3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水县和凤镇。申请执行人:宋金珍,女,1968年4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柯坦镇。被执行人:张家阔,男,1965年6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岔路镇。被执行人:张广涛,男,1984年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岔路镇。申请执行人赵上顺、宋金珍与被执行人张家阔、张广涛欠大麦款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霍民二初字第01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家阔、张广涛账户存款709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万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