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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那凤芹与李钰铢民间借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那凤芹,李钰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852号申请执行人那凤芹,身份证×××,女,1964年2月27日生,汉族,黑龙江铝箱厂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一面街78号2栋3单元303室,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兴建小区753楼3单元602室。被执行人李钰铢,身份证×××,女,1964年4月22日生,汉族,哈尔滨哈飞实业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建安南街18号511楼6单元1层77号。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852号那凤芹与李钰铢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7万元。执行中,除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4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白国伟代理审判员  孙铁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舒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