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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中民初字第2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马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2322号原告:马某,十里泉电厂职工。委托代理人:张修艳,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枣庄市交警队车管所职工。委托代理人:马兆远,枣庄市中鑫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马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审 判 长 赵 会人民陪审员 马 跃人民陪审员 吴荣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