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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傅宏鑫与吕拥军、浙江磐安绿水休闲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宏鑫,吕拥军,浙江磐安绿水休闲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890号申请执行人傅宏鑫,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吕能干、吕拥军、浙江磐安绿水休闲家具有限公司,男,197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吕拥军,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龙山镇吕南宅三村长龙南路**号,身份证号3307221972********。被执行人浙江磐安绿水休闲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新城区迎宾路88号(深泽)。法定代表人:吕拥军。原告傅宏鑫与被告吕能干、吕拥军、浙江磐安绿水休闲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3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傅宏鑫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吕能干、吕拥军、浙江磐安绿水休闲家具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傅宏鑫未实现债权300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吕拥军在磐安县的房产,浙江磐安绿水休闲家具有限公司的财产已由磐安法院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890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包福建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李致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