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02民督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高喜文与松原市宁江区乾坤纸业厂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喜文,松原市宁江区乾坤纸业厂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督3号申请人:高喜文,男,1950年2月2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申请人:松原市宁江区乾坤纸业厂,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经营者吴淑芹,女,1949年6月9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本院于2016年4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高喜文与被申请人松原市宁江区乾坤纸业厂申请支付令一案。经审查,本案的被申请人(债务人)为松原市宁江区乾坤纸业厂,申请人高喜文提供的欠据上的借款人(债务人)为松原市宁江区和平街乾坤纸业厂。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高喜文的申请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高喜文的支付令申请。案件受理费2868元,由本院退还给申请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陈祥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明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