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民初1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朱某某甲、朱某某乙、朱某某丙诉朱某某丁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甲,朱某某乙,朱某某丙,朱某某丁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1828号原告朱某某甲,女,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原告朱某某乙,女,汉族,遵义市人,住址同上。原告朱某某丙,女,汉族,遵义市人,住址同上。三原告法定代理人田进,女,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廖万顺,遵义市汇川区团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某丁,男,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某甲、朱某某乙、朱小静诉被告朱某某丁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甲、朱某某乙、朱某某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某某甲、朱某某乙、朱某某丙自愿承担。审判员 张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