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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琦与张道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琦,张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3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张琦。被执行人:张道军。张琦与张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0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道军的收入72959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岳凯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