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3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波与李应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波,李应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3民初582号原告陈波,男,199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陈霞,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应川,男,198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北门街乌江商贸园18-4-3-1。组织机构代码:79351097-4。法定代表人董延江,该支公司经理。原告陈波诉被告李应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波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陈波已预交2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陈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冉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