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杨一楠申请执行北京鸿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仲裁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2执550号申请执行人杨一楠,女,1997年8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鸿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兴隆西街8号楼3号院F-1层。被执行人郭运戡。被执行人黄永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169号裁决书,于2016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北京鸿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郭运戡、黄永理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鸿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郭运戡、黄永理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鸿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郭运戡、黄永理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鸿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郭运戡、黄永理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千万元及自二○一四年二月十六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年利率百分之四点六的四倍计算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鸿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郭运戡、黄永理应负担的仲裁费人民币十二万九千四百零九元六角、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鸿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郭运戡、黄永理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陈海川执行员周晗执行员姜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顾恩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