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3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冯荣、张彦蕊、张彦春、张金金与张兵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荣,张彦春,张彦蕊,张金金,张兵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23民初833号原告冯荣,女。原告张彦春,男。原告张彦蕊,女。原告张金金,女。委托代理人米丽平,石家庄市正定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兵海,男。原告冯荣、张彦蕊、张彦春、张金金与被告张兵海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玉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荣、张彦蕊、张彦春、张金金诉称,原告冯荣是被告原妻子,原告张彦春、张彦蕊、张金金是被告的子女。1996年9月东邢家庄村委会以被告张兵海为户名,分给四原告、被告共计3.87亩承包地,承包后原、被告一起种或者租给他人耕种。2015年10月7日被告在承租户收玉米后抢占承包地,自己种上了小麦,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四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四原告承包地各0.774亩,并配合更名至四原告名下。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张兵海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冯荣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7年2月经本院判决离婚。原告张彦春、张彦蕊、张金金是被告的子女。1996年9月正定县东邢家庄村委会以被告张兵海为户主,在本村西洋道东分给原、被告5人共计标准亩3.245亩(自然亩3.58亩)承包地,承包后原、被告一起种,后由原告租给他人耕种。2015年10月7日被告在承租户收玉米后抢占承包地,自己种上了小麦。四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此四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承包地,并配合更名至四原告名下。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本院(2006)正民初字第2133号民事判决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正定县东邢家庄村委会证明等为证。本院认为,1996年9月正定县东邢家庄村委会以被告张兵海为户主,在本村西洋道东分给原、被告5人共计标准亩3.245亩(自然亩3.58亩)承包地,属于家庭成员按份共有,根据5人承包地的总亩数计算每人的承包地为标准亩0.65亩(自然亩0.716亩)。由于原告冯荣与被告在2007年2月经本院判决离婚,张彦蕊、张彦春、张金金也已经属于成年人,四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依法予以保护。现在被告将原、被告取得的承包地独自经营,侵害了四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四原告要求被告将其承包地予以返还,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返还四原告每人的承包地标准亩0.65亩(自然亩0.716亩)。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四原告与被告均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玉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