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3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宇亮与刘永峰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宇亮,刘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570号申请执行人:王宇亮。男,汉族,1962年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永峰,身份号码×××。男,汉族,1980年10月15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60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永峰所有的位于伊旗霞光街东、广场路南、通格郎西5号楼1单元1803号房产(合同编号2010-0001871)现因申请执行人王宇亮向本院提出解除对上述财产查封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永峰所有的位于伊旗霞光街东、广场路南、通格郎西5号楼1单元1803号房产(合同编号2010-0001871)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温 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新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