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特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袁鸿燕、姜维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鸿燕,姜维,郑艺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特222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袁鸿燕,女,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姜维,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委托代理人:邹凯,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郑艺,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申请人袁鸿燕因与被申请人姜维、郑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穗仲案字第3514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本院向申请人袁鸿燕在诉讼中所确认的送达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南华中路338号2楼”邮寄送达传票,快递公司的送达记录显示该邮件已于2016年4月12日由本人签收。申请人袁鸿燕未参加2016年4月18日的庭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申请人袁鸿燕在收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询问,应按申请人袁鸿燕撤回申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申请人袁鸿燕撤回撤销广州仲裁委员会(2014)穗仲案字第351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袁鸿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军梅审 判 员 张明艳代理审判员 罗 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淑仪李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