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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行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武汉市锦绣江山小区业主大会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汉阳分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锦绣江山小区业主大会,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汉阳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行初字第00115号原告武汉市锦绣江山小区业主大会,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8号。负责人王泉元,系该业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袁洪浪,系该业委会副主任。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良超,系湖北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汉阳分局,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琴台大道378号。法定代表人沈己东,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艺,系该分局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顾晓军,系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武汉市锦绣江山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锦绣江山小区业委会)因不服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汉阳分局(以下简称汉阳国土分局)作出的不准许建设立体停车库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赵春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官木、周洪元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袁洪浪、刘良超与被告汉阳国土分局委托代理人王艺、顾晓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锦绣江山小区业委会诉称:汉阳区锦绣江山小区原有规划为南邻汉阳大道、北临莲花湖的2栋26至30层住宅楼,共计264户,总停车位113个,其中地上30个、地下83个,但最终建成后小区实际停车位90个,远低于原规划和依据《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关于一环内住宅停车位配比每户一辆的车位数。被告明知开发商违反规划,仍通过验收,其行政不作为造成当前小区停车位不足。原告于2015年7月依据《武汉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向被告申请在小区内增加机械式停车设施,以纠正被告的错误。但经原告侧面了解,被告未经专家论证、实地勘测或组织听证即单方作出不宜建设立体停车场的决定,且在决定中没有告知原告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权利或时间,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其主要依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十四条起诉要求判决撤销被告汉阳国土分局不准许原告锦绣江山小区业委会建设立体停车库的决定(以下简称被诉行政行为)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许可原告建设立体停车库的决定。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9日,被告汉阳国土分局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提交了一份《关于汉阳区锦绣江山小区申请建设立体车库的规划建议》,称“刘区长批示的‘汉阳区锦绣江山小区申请规划建设立体车库的报告’已收悉……该立体机械式停车库选址用地方案存在的问题……分局已将该项目提交市局停车场专班联合审查,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会议研究不宜在此处建设立体停车库,建议该小区实施地下立体车库建设,同时通过周边区域建设立体停车库解决小区停车难问题。”2015年11月6日,被告对武汉市信访局和汉阳区信访局转发的信访人袁洪浪2015年10月19日网上信访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以上经过有原告及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关于汉阳区锦绣江山小区申请建设立体车库的规划建议》、照片和双方提供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原告锦绣江山小区业委会起诉要求撤销被诉行政行为,但被告否认该行为存在;且直至开庭审理时,本案全部证据均只能证明被告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就在该小区内建设立体停车库一事提出了规划建议、而不能证明被告曾作出了被诉行政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并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而本案原告起诉要求撤销的被诉行政行为,至庭审时仍不能被证明存在,原告的起诉缺乏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锦绣江山小区工程验收的合法性及被告是否应当责令该小区开发商限期改正等问题并非本案的审理范围,本案不予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武汉市锦绣江山小区业主大会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春琳人民陪审员  周洪元人民陪审员  杨官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文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