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凤梅与张方、许倡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梅,张方,许倡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1651号原告王凤梅,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士贤。被告张方,居民。被告许倡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梅与被告张方,许倡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凤梅于2016年3月31日以协商需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凤梅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凤梅负担。审判员 孙在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志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