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2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程丽芬与安徽太阳禽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丽芬,安徽太阳禽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2516号申请执行人:程丽芬被执行人:安徽太阳禽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程丽芬与安徽太阳禽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宁劳人仲案字(2015)第295号仲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