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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执字第006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襄阳市精信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市精信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670-4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精信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少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芃。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襄阳市精信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根据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分宜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已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分破(预)字第0000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分宜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茂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