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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刑终第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李周涛信用卡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周涛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刑终第9号原公诉机关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周涛,出生于黑龙江省饶河县,捕前住黑龙江省饶河县。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15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辩护人刘相曾,黑龙江勤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李周涛信用卡诈骗一案,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作出(2015)前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周涛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李周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斗超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周涛及其辩护人刘相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3月,被告人李周涛在中国银行佳木斯分行办理北大荒信用卡,卡号为×××。2013年1月,李周涛通过电话对该卡进行挂失补办,取得卡号为×××的新卡。被告人李周涛持该卡通过提款机提取现金,截至案发时,该卡欠本金人民币129800元,逾期12期。中国银行对李周涛多次催缴,李周涛拒不还款。被告人李周涛于2015年5月20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饶河县八五九农场抓获。上述事实,原审法院以有被告人李周涛供述,证人刘某某、张某某证言,催收记录及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为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李周涛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周涛不服,以自己无罪为由提出上诉。辩护人对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周涛犯信用卡诈骗罪持有异议,认为被告人李周涛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属于恶意透支,不构成犯罪。出庭履行职务的代检察员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被告人李周涛在中国银行佳木斯分行办理农业贷款并办理一张北大荒信用卡,卡号为×××。2013年1月,李周涛通过电话对该卡进行挂失补办,取得卡号为×××的新卡。被告人李周涛持该卡通过提款机提取现金,截至案发时,该卡欠本金人民币129800元,逾期12期。中国银行对李周涛多次催缴,李周涛拒不还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当庭质证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李周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经发卡银行催其还款后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李周涛及其辩护人提出无罪的上诉理由,与本案事实证据不符,不予采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剑英审 判 员  丁思竹代理审判员  张 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冠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