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民辖终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科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炜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科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炜灿,余荣远,宋明霞,余荣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8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科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荣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炜灿。原审被告:余荣远。原审被告:宋明霞。原审被告:余荣积。上诉人深圳市科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炜灿、原审被告余荣远、宋明霞、余荣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6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借款合同》约定“……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证合同》亦约定“……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没有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的最后一页均载明合同签订地为深圳市南山区,故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