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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1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天津精达里亚特种漆包线有限公司与大连天元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精达里亚特种漆包线有限公司,大连天元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136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精达里亚特种漆包线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连天元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天津精达里亚特种漆包线有限公司与大连天元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20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吕 萍执行员 谭秀峰执行员 王树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一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