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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林进平、林亚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进平,林亚民,林春华,林太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717号申请执行人林进平,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林亚民,男,198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林春华,女,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林太安,男,1962年3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进平与被执行人林亚民、林春华、林太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执行本院作出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泰民初字第1784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总额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2015)泰民初字第17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时限为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坤盛审 判 员  黄勇忠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