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执监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花菊等三人申请执行谢惠敏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花菊,高亚佳,高雅静,谢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执监16号申请执行人王花菊,女,汉族,1944年9月22日生,住郏县。申请执行人高亚佳,女,汉族,1999年10月2日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高雅静,女,汉族,2008年9月9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谢惠敏,女,1978年2月17日生,汉族,住郏县王集乡兰庄村*号。王花菊、高亚佳、高雅静申请执行谢惠敏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根据案件执行的需要,现将该案指定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王花菊、高亚佳、高雅静申���执行谢惠敏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2016)豫04执39号】指定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