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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民初字第4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任小妞与绍兴柯桥方腾针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小妞,绍兴柯桥方腾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4599号原告:任小妞。委托代理人:申海洋,系绍兴市齐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绍兴柯桥方腾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庙溇底。法定代表人:施金金。委托代理人:蒋志刚,系公司员工。原告任小妞为与被告绍兴柯桥方腾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3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佩艺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小妞的委托代理人申海洋,被告方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志刚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双方申请庭外和解一个月,后和解未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小妞诉称:原告于2015年3月1日进入被告方腾公司。老板要求原告做挡车工,工资5500元/月(签字发现金),国家工作制。2015年9月17日,因为被告未支付工资,未为原告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原告就不做了。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差额)工资59500元。被告方腾公司辩称:原告等十一人系自愿提出离职,在他们提出离职后,被告先后进行挽留,但是原告等人坚持离职。被告在确认原告等人的离职意愿后,加班加点清算了所有的工资报酬,且按时进行了发放。原告也自愿签署了离职和领取报酬的声明,其中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没有任何关系,此内容应该包含劳动保障方面的相关权利,系原告对其自身权利义务的处分,劳动双方权利义务已经归于消灭。该主张也得到了绍兴市柯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现原告再次向被告主张双倍工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如今,开办企业不易,中国制造业进入寒冬,被告的利润已在挤干的边缘。目前社会还在倡导工业4.0,作为80后的年轻创业者,被告也希望相应政府号召,节能减排,但是这就意味着旧的机器要报废,而新的设备又需要资金。再者困难的时候,被告一直希望和员工同舟共济,共度难关。被告一直致力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无论是本案原告还是其他员工,被告一直都视他们为家人,逢年过节还发放福利。但是劳动者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明明在与被告协商了结事情之后,却为一己之私,蓄意挑起事端,破坏社会安定团结。这些行径,完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有违法律人的职业道德,让工人无法安心上班,让企业无法安心生产,完全是在制造社会不安定因素。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于2015年3月1日进入被告处从事挡车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10月13日,原告等11人因本案纠纷向绍兴市柯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该委经受理后作出绍柯劳仲案字(2015)第928-93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驳回吕小花、敬小芝、位引珍、郝近波、圣松青、赵琴娟、吕文秀、蒲芹、严心伟、欧阳翠云、任小妞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遂起诉来院成讼。同时查明,2015年9月17日,原告向被告出具申明一份,内容如下:本人任小妞,身份证号码:××,于2015年9月17日从绍兴柯桥方腾针织有限公司离职,至此工资已经全部结清。本人提出自愿离职,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后与单位没有任何关系。同时本人所有个人相关物品已经全部取走,宿舍(如有)已经腾空,水电、房租已经结算清楚。特此申明。”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仲裁裁决书、送达证明,被告提交的申明及当事人在诉讼中的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劳动者敬业,用人单位守诚,双方互相尊重,平等合作,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用工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到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理应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差额工资。然,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被告出具《申明》一份,并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后与单位没有任何关系”可见,原告在向被告出具上述《申明》时,明确表示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并明确表示之后与单位没有任何关系,换言之,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再无劳动权利义务的任何纠葛,自然已包括原告不得再向被告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此系原告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认同。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差额工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任小妞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已预缴),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任小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款汇至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佩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盛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